招牌知識

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-報乎哩災

招牌法規於112年4月9日有頒訂新規則囉! 簡單整理以下幾點,但各縣市仍有詳訂管理辦法 需依照各縣市政府為主。 1.側懸式招牌 : 一、不得突出牆面1.5公尺。 二、位於車道上方者,招牌下端至地面距離至少4.6公尺。 三、非車道者,招牌下端至地面距離至少3公尺。 四、招牌高度超過6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 2.正面式招牌 : 一、不得突出牆面1.5公尺。 二、下端距離地面需高於3公尺,不得低於騎樓

招牌法規於112年4月9日有頒訂新規則囉! 簡單整理以下幾點,但各縣市仍有詳訂管理辦法

需依照各縣市政府為主。

1.側懸式招牌 :

一、不得突出牆面1.5公尺。

二、位於車道上方者,招牌下端至地面距離至少4.6公尺。

三、非車道者,招牌下端至地面距離至少3公尺。

四、招牌高度超過6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
2.正面式招牌 :

一、不得突出牆面1.5公尺。

二、下端距離地面需高於3公尺,不得低於騎樓梁柱底部,不得覆蓋窗戶及逃生口。

三、招牌超過2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
3.屋頂樹立招牌 :

一、總高度不得超過6公尺。

二、招牌下端至女兒牆上緣應留1.5公尺救災逃生用。

三、招牌自地面起超過20公尺,需設避雷針。

四、招牌總高度超過3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
4.空地樹立招牌 :

一、招牌總高度超過6公尺需向各縣市政府申請。

5.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及廣告 :

一、公路、高岡處所或公園、綠地、名勝、古蹟等處所。

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。

三、妨礙市容、風景或觀瞻處所。

四、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。

五、公路兩側禁建、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。

六、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

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、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。

七、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。

7.申請方法

一、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,應備具申請書,檢同設計圖說,

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,向直轄市、

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。

二、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,其申請審查許可, 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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